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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吳先生來電表示,前次申報適用新制之房屋、土地為交易損失案件,其損失金額應如何與所得互抵?
  該分局說明,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已於105年1月1日實施,新制下個人交易房地,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之餘額為交易所得額,餘額若為負數,即為交易損失額。個人在前揭交易日後3年內交易其他適用新制之房地,計算結果有交易所得時,得先減除上開房地交易損失金額,再以其餘額減除該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該次課稅所得,並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
  南投分局提醒您,新制房地交易盈虧互抵係以同一「個人」為單位,且交易所得或交易損失係尚未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金額,另因課稅方式不同,新舊制之交易所得及損失亦不得互抵。
  如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綜所稅課 林珈彣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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