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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國稅局新聞稿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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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時,還沒未發生折抵價款,因此營業人仍應按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等到消費者下次持現金抵用券消費購物時,因營業人已確定給消費者折抵價款,應按銷貨折讓處理,所以要以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另外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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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前段,明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定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99年11至12月間於傳統市場銷售商品,但於銷售同時會詢問顧客地址,統一於銷售當日晚上開立,再以平信郵寄或於次日直接交予消費者。甲公司主張99年度各期之營業稅申報資料以觀,銷售額及申報營業稅時點皆無重大差異,可證其經營模式與申報習慣一致,並無逃漏稅或不給予他人憑證。系爭期間之銷售額10,762,231元,已依規定於100年1月14日申報,觀其行為,尚無逃漏稅捐之情事,惟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發貨時」給與他人憑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違章事證,足堪認定;又甲公司為營業人,應知悉銷貨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其未依規定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與買受人,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依前揭規定,自應論罰。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解釋,統一發票係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據以登帳之憑證,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驗法則判斷,除構成逃漏營業稅外,因無憑證可據以登帳,其帳載營業收入將有短漏之情形,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亦將隨之短漏,即營利事業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通常亦將構成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兩者間有連帶關係存在。
     本局特別提醒,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所稱之「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乃指於調查基準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以鼓勵自新及節省稽徵成本,納稅義務人應善加把握,以免遭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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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至第3項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及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之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費用額外加計30%之減除金額,應自104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而依同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增僱24歲以下本國籍員工薪資費用額外加計50%減除金額與加薪費用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及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有關智慧財產權收益範圍內之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金額,則應自105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本局提醒,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目前正進行選案作業,如營利事業未將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30%減除之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請儘速申請更正,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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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若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已辦理禁止財產處分時,則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本局進一步說明,按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三、納稅義務人依前2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 權利者。」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而提起訴願,應先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作為相當擔保,如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仍須經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後,始有暫緩移送執行之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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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1/2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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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因購買高爾夫球場會員證,業者開立的發票上載有一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稅額,該稅額課徵標準為何?如何計算?若轉賣該會員證是否還要課稅?
     本局說明,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於銷售時課徵稅率10%之特銷稅。所謂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包含營業稅);舉例說明,甲球場會員證「初次發售」價格200萬元,加計5%營業稅10萬元,則銷售價格為210萬元,按該金額乘以10%則特銷稅為21萬,共需向消費者收取231萬元。嗣後會員如轉賣該會員證並非屬「初次發售」,不是特銷稅課稅範圍,毋須再課稅。
     本局呼籲,對銷售價格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課徵租稅係為促進租稅公平及兼顧量能課稅原則,稅收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照顧弱勢,以符合社會期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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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其行為有無涉及贈與情事,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本局查核遺產稅案件,發現有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型保單,每年自被繼承人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嗣被繼承人自知時日不多,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 
  本局進一步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國稅局會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及當年度已繳納未到期之保險費,核定贈與金額補徵贈與稅,另如涉及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行為,尚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本局呼籲民眾,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違法而受處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古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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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如未能提示證明文件者,須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的所得,如未能提示足以供認定交易損益的證明文件者,過去是按拍賣品種類,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財政部指出,由於外界認為實質租稅負擔率較香港及大陸為重,導致我國藝術品拍賣市場低迷,因此財政部也重行核釋,鑑於個人拍賣藝術品,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及個人銷售飾金的行為相較,均屬非經常性交易,因此如未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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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實質發生營業虧損,並造成出資額之折減,始為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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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因應社會生活型態多元化,許多夫妻居住在不同縣市,惟目前綜所稅仍應由夫妻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如夫妻分開申報,未依規定合併申報時致有短漏報稅額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予以處罰。

該所說明夫妻得分開申報之情況如下:
1、所得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以104年度所得稅為例,在104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以選擇採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
2、夫或妻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申報扶養,此夫妻可以一方單獨申報,另一方列報為他戶受扶養親屬,或夫妻雙方列為不同申報戶的受扶養親屬。
3、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受扶養子女之配偶  有所得時,可以單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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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另分支機構如有實際銷售行為時,應由其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故分支機構可視為獨立之營業主體,應分別申請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但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所提醒,分支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營業之事實即須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張富美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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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將輔導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轉換開立電子發票,另考量營業人依從成本,自明年起將不再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說明,因財政部期望自107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該所近日內將擇期針對轄內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舉辦說明會,以宣導政策修正方向。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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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如係以營利為目的,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果網路拍賣賣家係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後的二手商品,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前述須課稅之範圍,但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並藉此賺取價差者,即符合應課稅要件。
    該所提醒民眾,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係以營利為目的且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新臺幣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新臺幣4萬元,應向所屬之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張富美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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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太太來電詢問,其醫療費用部分已獲保險公司給付、部分未獲保險給付,應如何列舉綜合所得稅醫療費用扣除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於保險契約,以醫療費用之收據正本申請保險公司給付,保險公司已核給給付之額度不得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惟如未獲全額給付,保險公司又未能退回其收據正本時,得檢附保險公司出具費用項目及金額之證明,暨加蓋該保險公司印章之原醫療費收據影本,差額部分得自其綜合所得稅總額中列舉扣除。
  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綜所稅課 簡敏雰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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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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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於原址無營業事實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最近常有營業人登記之營業地址無營業事實,未於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或僅向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而未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分局提醒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依第28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另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繼承之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依同法第18條規定,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該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另依商業登記法第33條規定,逾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期限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銷售稅課 黃美惠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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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歷年來審核企業之營所稅結算申報案時,企業最容易短漏報收入之主要類型為:各級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保險理賠收入、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外銷出口收入、海關退稅收入、違約金收入。
   該所表示,企業漏報營所稅,除補稅外,還處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10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於今(105)年5月31日截止,提醒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是否有短漏報前項六大類型所得,倘企業發現申報錯誤,請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企業短漏報所得,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按正確資料計算所得額,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於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依法可免除稅法之有關處罰。
  如對上述作業有任何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蘇蕙瓊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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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按已依規定或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之不同,處以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全年所得為虧損3,500,000元,嗣遭人檢舉漏報其他收入,經國稅局調查後,認定其漏報其他收入300,000元,雖加計該筆漏報之收入,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並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有罰則。因該公司已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鍰,故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就該公司短漏所得額300,000元,按當年度所漏稅額51,000元(300,000元×17%),處以0.4倍罰鍰計20,400元。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主要目的在維護誠實自動申報制度,確保善良納稅風氣,所以只要短漏報所得,經加計該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者,均屬違反自動申報義務而構成違章,即應受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帳載會計事項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誠實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收入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而被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審查一科 李智惠
電話:(04)23051111轉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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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法釋令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法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6.08.31台財稅字第10504020850號令
*摘要:
營業人轉讓其投資之未發行股票公司出資額、股份或國外公司證券,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主旨:
一、營業人轉讓其投資之未發行股票公司出資額、股份或國外公司證券,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二、廢止本部92年7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027號令。
*說明:
 
*附件:
 
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釋函內容由『賦稅署』負責提供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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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7-8月營業稅申報期限展延至10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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