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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於出售時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將原來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先辦理合併到該筆自用住宅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稅時,會僅以原合併前之面積,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餘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 105/09/0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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