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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0/1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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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兩地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可就新購土地地價超過賣出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在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金額。
該局並說明,現行土地稅法並無重購退稅申請次數的限制,如果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持有滿5年後,因換屋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仍可再次申請。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多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陳雅婷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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