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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蔡先生來電詢問今年8月份買了1筆土地,因取得土地未滿1年,可否申請按持有月數繳納地價稅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資料核定,每年徵收1次,又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之徵收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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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設置電子飛鏢機供人娛樂,其具有娛樂性質,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提供電子飛鏢機供人娛樂,是屬於應辦理登記代徵娛樂稅的娛樂業,於開業、遷移、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應事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登記、代徵報繳娛樂稅或變更等相關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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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常有民眾於每年11月地價稅開徵收到稅單時,才發現自己因繼承、信託或配偶贈與所取得的土地,地價稅按千分之十稅率課稅比去年多出四倍!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只要 土地所有權人一經變更,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就會恢復為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有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區別,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並有累進的問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二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因新所有權人未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填具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地價稅就會按千分之十稅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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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設備或機器所書立之合約,買賣雙方當事人若將設備或機器之採購、安裝及維護工程併載於同一合約書中,為概括性承攬合,則該契約書屬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契約,應按較高之稅率即按合約總金額1‰貼繳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買賣動產契據,如實際合約內容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記載收取採購、安裝及維護費用,而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者,該契約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繳新臺幣12元之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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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先購後售土地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該局說明,重購退稅在於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乃准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如果是先購後售情形,雖然準用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但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如土地所有權人未持有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僅係單純購買土地,並無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之適用。另可在申請書上填寫退稅帳號,稅款可直接匯入帳戶,既安全又方便;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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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許先生詢問,所有土地一直做農業使用,也一直未課徵地價稅,現今為何要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目前田賦免徵。許君所有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前因公共設施尚未完竣,雖仍作農業使用,徵收田賦,惟此筆土地於104年2月已公共設施完竣,不符課徵田賦規定,自105年起應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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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誤認為,持有同一基地座落之房屋、土地,若房屋已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土地也應該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未及時向所屬稅捐處提出申請,等收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是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稅額相差4倍,白白喪失節稅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核定要件不同,房屋稅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稅依據,而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除須具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於該地上建物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等條件外,尚有面積及1處之限制,是以,房屋已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並不代表地價稅也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如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條件,請於9月22日(地價稅開徵前40日)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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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來電詢問,原於桃園市已一處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日前先生於臺中市又購買一處房地,是否也能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雖然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不過,民眾如有其他之自用住宅用地,只要供已成年直系親屬或直系姻親屬(如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設籍居住,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適用條件者,可於開徵40日前(105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就能同時擁有多處房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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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蘇先生持父親之代筆遺囑前來櫃台詢問,因遺囑內容指定他和表弟平均繼承其父所遺留之土地和房屋,為何要繳印花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不動產若有書立遺囑且該遺囑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者,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本案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記載僅有蘇君1位繼承人,蘇君可直接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但蘇君表弟並非法定繼承人,而係受遺贈人,其所受遺贈部分因具贈與不動產性質,仍應就該部分貼用印花稅票,並申報土地增值稅後始可向主管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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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新購買的房屋,因不知前屋主曾於該房屋設立公司、商號、企業社等營業行號,未向本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等到收到房屋稅單,才發現未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而適用較高稅率之房屋稅致權益受損。

  該局表示,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根據不同稅率按月課徵,營業用稅率是3%,自住用稅率只要1.2%,相差1.5倍,如果發現前屋主設立之公司、行號登記仍在該房屋者,為節省稅金,應儘快請該營利事業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營業地址,或申請停(歇)業、註銷營業登記,並向本局所屬分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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