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件需求可至104外包網洽詢
- Nov 25 Fri 2016 11:24
房屋租賃契約載明收款金額簽章收訖者應貼花(若每月則每月貼)
- Nov 25 Fri 2016 11:23
領有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廠房不適用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之規定
- Nov 25 Fri 2016 11:22
撤銷不動產買賣已繳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 Nov 25 Fri 2016 11:20
以估價單或報價單代替合約仍要貼花
- Nov 23 Wed 2016 15:04
現金抵用券消費 須開發票
物時,還沒未發生折抵價款,因此營業人仍應按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等到消費者下次持現金抵用券消費購物時,因營業人已確定給消費者折抵價款,應按銷貨折讓處理,所以要以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另外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 Nov 22 Tue 2016 10:54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本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前段,明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定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99年11至12月間於傳統市場銷售商品,但於銷售同時會詢問顧客地址,統一於銷售當日晚上開立,再以平信郵寄或於次日直接交予消費者。甲公司主張99年度各期之營業稅申報資料以觀,銷售額及申報營業稅時點皆無重大差異,可證其經營模式與申報習慣一致,並無逃漏稅或不給予他人憑證。系爭期間之銷售額10,762,231元,已依規定於100年1月14日申報,觀其行為,尚無逃漏稅捐之情事,惟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發貨時」給與他人憑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違章事證,足堪認定;又甲公司為營業人,應知悉銷貨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其未依規定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與買受人,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依前揭規定,自應論罰。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解釋,統一發票係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據以登帳之憑證,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驗法則判斷,除構成逃漏營業稅外,因無憑證可據以登帳,其帳載營業收入將有短漏之情形,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亦將隨之短漏,即營利事業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通常亦將構成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兩者間有連帶關係存在。
本局特別提醒,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所稱之「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乃指於調查基準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以鼓勵自新及節省稽徵成本,納稅義務人應善加把握,以免遭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 Nov 22 Tue 2016 10:50
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至第3項規定及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之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至第3項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及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之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費用額外加計30%之減除金額,應自104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而依同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增僱24歲以下本國籍員工薪資費用額外加計50%減除金額與加薪費用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及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有關智慧財產權收益範圍內之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金額,則應自105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本局提醒,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目前正進行選案作業,如營利事業未將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30%減除之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請儘速申請更正,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 Nov 22 Tue 2016 10:41
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其申報契稅免徵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所書立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即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係屬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情形,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縱然實務上仍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交付予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其所書立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自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範圍,即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 Nov 22 Tue 2016 10:38
租賃契約如何貼繳印花稅
- Nov 22 Tue 2016 10:36
建築完成未滿一年之房屋且評定現值不及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