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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1/08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為憑證稅。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為印花稅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表示,「租賃契約」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繳印花稅,若在契約上註記簽收款項時,因具有替代銀錢收據之性質,應按收取金額4‰貼繳印花稅。惟如收取價金時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契約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該租賃契約也可免貼繳印花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
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陳欣瑤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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