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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將自家房地登記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處所,但是,您還是可以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喔!
基隆市稅務局解釋,依財政部104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若還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12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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