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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1/1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屬房屋稅課徵對象,因此房屋設置電梯,應按其「載客人數、停階數、電梯速度」核算房屋現值,並依房屋主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若工廠附設之電梯係供運送產品之用,為製造產品工程中必須之設備,其用途係以製造產品過程中運送產品為限,免予併入課徵房屋稅。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東港分局電話(08)8354780分機202-20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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